案例与说法 | 评标中如何制衡个别专家的倾向性问题?

发布日期:2019-04-12 10:21:53

  背景案例

  某政府采购项目,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,第十名向采购人提出质疑,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,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采购人以该供应商排名第十,就算第一名存在违法行为,但其权益一样没有受到损害,因为无论如何,第十名也中不了标,故决定对其质疑不予受理,该采购人做法正确吗?为什么?

  本案的关键词:权益受损

 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二条: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。

  采购人的理由:第十名无论如何也是中不了标的,故权益没有受损。因权益没有受损,因此不符合质疑供应商的基本条件。

  权益包括直接权益和间接权益

  笔者认为,采购人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,属于机械或片面的理解了权益受损含义。权益应当包括直接权益和间接权益。

  参与投标后是否中标属于结果,他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本可能中标而不中标属于结果受损,这属于直接法益受损。

  他人虚假投标,不一定影响我是否中标,但是,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,他影响的是我公平竞争的机会,这属于间接法益受损。

  受理虚假投标质疑有利于净化交易市场

  虚假投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,且人人喊打的违法行为,是对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,因此,本着依法采购,公平交易的原则,受理供应商的质疑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,有利于诚信体系建设,符合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基本原则。

  来源: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

  作者:倪剑龙